号房的广西正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广西正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银丽青在现场配合检查,我局执法人员用电脑打开举报人举报的网址网页上有“厂家贸易网、我们有能力让世界知道你、广西南宁正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普通会员、广西最好的太阳能热水器制造厂家有突出贡献的公司”等字样的内容。打开举报人举报的网址:,网页上有“厂家贸易网、我们有能力让世界知道你、广西南宁正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普通会员、广西厂家直销不锈钢水箱保温水塔价格同行最低”等字样的内容。现场广西正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银丽青没办法提供上述广告的相关证明材料,以上内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举报内容为广西正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标题为“南宁幼儿园太阳能热水系统首选广西正旭新能源”的广告涉嫌虚假,由于被举报人均为广西正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我局决定对上述三份举报单进行并案处理。日经市局批准立案。通过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询问调查及提取其它证据材料等调查方式,查清了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经过。本案没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经查实,当事人在南宁市昆仑大道95号大嘉汇东盟国际建材家居城第3号楼第6层15-16号房从事新能源、太阳能热水器、地板采暖等销售经营活动,为了宣传推广产品,于2016年6月25日与广州高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网上推广服务合作合同书》,由广州高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责为当事人制作广告并在网上发布推广,服务费用2500元,合同期从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
2016年7月份,广州高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网址为“”的厂家贸易网发布了广告,当事人在广告使用“广西最好的太阳能热水器制造厂家有突出贡献的公司”、“价格同行最低”等用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以下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所指的违法情形。
另查明,当事人对其所发布标题为“南宁幼儿园太阳能热水系统首选广西正旭新能源”的广告。当事人没办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为“南宁幼儿园太阳能热水系统首选”的厂家,上述广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指的虚假广告。
当事人在执法人员2020年8月31日现场检查后,于2020年9月8日及9月28日分别联系了“厂家贸易网”,主动删除含有违法广告用语的广告,并向我局提供了截图证据材料。上述广告的点击量共766次,页面不提供销售功能,未产生销售量,也没有产生违法收入。上述广告费用共计25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贰份、《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委托书壹份、网站截图打印件壹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壹份、《网上推广服务合作合同书》壹份、网上推广费用单据复印件壹份、情况说明壹份、广告下架截图壹份。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19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市监处告〔2021〕10000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于2020年9月8日及9月28日分别联系了“厂家贸易网”,主动删除含有违法广告用语的广告,并向我局提供了截图证据材料。上述广告的点击量共766次,页面不提供销售功能,未产生销售量,也没有产生违法收入。因当事人主动删除上述广告,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所指的可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2、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3、对当事人处予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宁市各农行网点(户名:南宁市财政局,账号:,开户行:农行南宁市长湖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宁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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